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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机构


    加拿大是一个民主国家,政体属于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元首是英国女王。政府的每—个行动都是以女王的名义执行的,但权力却是来自于加拿大的人民。1867年,“联邦之父”们在起草宪法时,将行政权归于女王,并且根据英国宪法的原则管理国家。这意味着所建立的是一个责任政府,它的内阁必须向众议院负责,众议院则必须向人民负责。当女王不在加拿大时,她的权力由总督(Governor General)代理行使。现在的总督无一例外都是加拿大人。在一般情况下,加拿大总理提议的人选均被女王任命为总督,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由内阁提议总督人选。

议会政府

1.起源

    议会政府(Parliamentary Government)在加拿大已经有了相当长的历史。新斯科舍省是加拿大第一个获得代表性政府的地方。1758年,新斯科舍获得了一个民选议会。此后各个省份也相继获得民选议会。爱德华王子岛是在1773年,新不伦瑞克是在1784年,安大略和魁北克(当时称为上、下加拿大)是在1791年,纽芬兰是在1832年

   新斯科舍省也第一个获得了责任政府,这意味着政府内阁必须向议会负责,并且可以被议会的大多数所罢黜。一年后,1849年2月,新不伦瑞克亦出现责任政府,3月份轮到加拿大省(由上、下加拿大在1840年组成),1851年是爱德华王子岛,1855年纽芬兰也成立了责任政府。到1867年联邦成立时,这一制度已在中部和东部地区运行了近20年。“联邦之父”们所做的就是将这套制度延续下去。


    在国家一级有国会、代表女王的总督、受任命的参议院以及民选的众议院。在各省有立法会和代表女王的副总督;除了安大略省以外,每个省份都有一个受任命的上议会(Legislative Council)和民选的下议会,即通常所说的省议会。

    国会在1870年建立马尼托巴省时,也给该省设了一个上议会。1871年进入联邦的卑诗省和1905年由联邦设立的萨斯喀彻温省和艾伯塔省则从未有过上议会。纽芬兰1949年加入联邦时也没有上议会。马尼托巴省、爱德华王子岛、新不伦瑞克省,新斯科舍省和魁北克省都废除了上议会。

2.运行方式

    总督和各省的副总督通过内阁进行统治,内阁首领就是总理或者省长。在联邦和省的大选中,如果反对党获胜,则总督或副总督就会要求获胜党的领袖出任总理或省长(总理和省长的意义相同)原来的内阁便辞职下野。总理或省长挑选出来的部长经总督或副总督任命,组成新的内阁。如果选举未能产生多数党,执政的内阁便有两个选择:一是辞职,这样总督或副总督便会要求最大的反对党领袖出来组阁第二是继续执政,但必须与新选出的议会立即见面磋商。无论何种情形,新选举产生的议会将决定少数党政府是否能继续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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